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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兵八民二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颜耀诉李准军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耀,李准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兵八民二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颜耀,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颜伟,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娟,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准军,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上诉人颜耀、上诉人李准军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3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37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上诉人颜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34元和上诉人李准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陈宏坚审 判 员  朱万利代理审判员  张小萍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