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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冯奇与王新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奇,王新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经院长授权发核稿:校对:拟稿: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09号申请���行人:冯奇,农民,住余姚市。被执行人:王新苗,住所慈溪市经济开发区三洋村海阳,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商初字第2165号冯奇诉王新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王新苗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王新苗尚欠申请执行人冯奇人民币10930元,尚需承担案件执行费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50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华 锋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凌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