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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山执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林于慧申请执行林加华抚育费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于慧,林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船山执字第183-2号申请执行人林于慧,女,汉,11岁,住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理人刘红平(系林于慧之母),40岁,汉,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林加华,男,32岁,汉,住遂宁市船山区。林于慧申请执行林加华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船山执字第18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林加华在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里分社账户内存款4000元。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加华在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里分社账户内存款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树青审 判 员  唐晓凰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詹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