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一终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南阳市卧龙区市政工程处与陆强、河南佛教学院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市政工程处,陆强,河南佛教学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终字第00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市政工程处。法定代表人吴建生,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政,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强,男,1962年6月生,汉族,个体户,住桐柏县。委托代理入方波,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佛教学院。法定代表人释永信,任院长。委托代理人李守全,男,1983年3月生,汉族,河南佛教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市政工程处与被上诉人陆强、河南佛教学院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3)桐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市政工程处的法定代表人吴建生及委托代理人李政,被上诉人陆强的委托代理人方波,被上诉人河南佛教学院的委托代理人李守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2)桐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3438元,返还给上诉人。审判长 赵清军审判员 薛庆玺审判员 田晓凯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