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原告葛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106号原告葛某,女,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无职业。被告刘某,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判员 陈倩倩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