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终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季瑛瑛、舒先龙及原审被告刘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季瑛瑛,舒先龙,刘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37号10-12A层。代表人孙海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洁,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瑛瑛,女,1988年10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新贵,高淳区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先龙,男,1987年7月21日生,汉族。原审被告刘超,男,1989年4月12日生,汉族。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江苏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太平洋财保江苏分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太平洋财保江苏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太平洋财保江苏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太平洋财保江苏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民代理审判员 王志坚代理审判员 叶 存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苏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