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立民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黄庆会与席洪杰、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席洪杰,黄庆会,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立民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席洪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庆会。原审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邓玉坤,董事长。上诉人席洪杰与被上诉人黄庆会,原审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9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合同案件应依法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本案项目工程位于武警郑州市支队新建的综合楼和家属院,即合同履行地在管城区,故应由管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均在郑州市金水区,故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郭凤彩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沛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