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5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海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海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58号原告:西安海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祥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传德,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培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续普坚,男。委托代理人:王淑洁,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海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海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海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4538元减半收取为7269元,由原告西安海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朱 绍 清审判员 吴养奇审判员马巧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