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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霞与被告潘云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244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春霞,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嘉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