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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碚法民初字第069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李忠贵与陈红、黄代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贵,陈红,黄代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6919号原告李忠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春明,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荣莉,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代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成毅,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奔月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90320403-9。负责人谭晓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全辉,重庆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贵诉被告陈红、黄代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贵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红、黄代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忠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忠贵撤回对陈红、黄代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6元,由李忠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海燕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梅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