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平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梁某与陈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平民初字第110号原告:梁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梁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林安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光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