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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象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象民初字第20号原告李某。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态度有所改善,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高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阳燕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