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象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象民初字第20号原告李某。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态度有所改善,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高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阳燕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