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民二终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马洪捷、李泽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洪捷,李泽成,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海津万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国发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二终字第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洪捷,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甄福海,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泽成,男,195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甄福海,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河道。法定代表人姜长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旭,该公司法务部主管。委托代理人朱学斌,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海津万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工贸大街33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国发,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上诉人马洪捷、李泽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3)丽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洪捷的委托代理人甄福海,上诉人李泽成及其委托代理人甄福海,被上诉人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旭、朱学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天津海津万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孙国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调查发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3)丽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42元,退还上诉人马洪捷、李泽成。审 判 长 郭秀红审 判 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 张 红二O二O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楠速 录 员 贾玉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