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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刑二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文青、翟世军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翟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聊刑二终字第66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原任聊城市东昌府区村委会主任(曾任该村村委会主任兼党支部书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2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崔麒,北京市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文勇,北京市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某某(又名翟某甲),男,原任聊城市东昌府区村委委员兼会计,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2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辩护人林树智,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翟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聊东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以被告人翟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翟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3)聊东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章杰审判员  刘振全审判员  户凤英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相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