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王际发与武汉欣城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际发,武汉欣城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045号原告:王际发,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陈贤才,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欣城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仁,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佳,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际发诉被告武汉欣城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际发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际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际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免收。审判员 李家斌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