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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杨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西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11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治安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琴、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饮酒后驾驶浙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凌晨2时许,当其驾车沿本市西湖区古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申花路口处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被赶赴现场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29mg/100ml,后经血液检验,被告人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王某、郭某的证言,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以及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7日起至2014年5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郑 颖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谦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