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宁秀英与福建省武夷山市赤诚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秀英,福建省武夷山市赤诚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452号原告宁秀英,女,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武夷山市。被告福建省武夷山市赤诚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陈德和,总经理。原告宁秀英与被告福建省武夷山市赤诚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秀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宁秀英负担。审判员 林典仲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旭辉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