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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18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石军与北京艾克维斯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军,北京艾克维斯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1857号原告石军,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北京艾克维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201号院3号楼C-1612。原告石军与被告北京艾克维斯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克维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李方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董璐、人民陪审员席久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艾克维斯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石军起诉称:2013年3月16日,石军在八通网组织的团购会上向艾克维斯公司交纳定金200元,预订艾克维斯公司次卧家具一套。次日,石军与艾克维斯公司签订《定/销货单》,约定石军购买艾克维斯次卧家具套餐一套,总价款4100元。石军当日交纳3900元,加上之前交纳的定金200元,共计支付4100元。双方约定艾克维斯公司2013年5月底前供货。后艾克维斯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供货义务,故石军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石军与艾克维斯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2、艾克维斯公司退还货款4100元。原告石军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定/销货单》,2、2013年3月16日200元收据1张,3、2013年3月17日3900元收据1张。被告艾克维斯公司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交任何证据。经本院庭审审查,石军提交的证据材料1、《定/销货单》,3、2013年3月17日3900元收据1张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石军提交的证据材料2、2013年3月16日200元收据1张,因收据未显示收款单位为艾克维斯公司,且此200元超出了购销单载明的总货款3900元,本院对此证据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7日,石军作为购货方与供货方艾克维斯公司签订《定/销货单》,供货单载明订货日期为2013年3月17日,送货时间为“大约5月底前,具体听电话”。商品包括次卧套餐(衣柜、床、书桌、床头柜)。总货款3900元,已付金额3900元。并载明了收货方地址。合同签订当日,石军之妻雷欧支付货款3900元。同日,艾克维斯公司雷欧出具了3900元的收据。庭审中,石军自述其于2013年3月16日向艾克维斯公司支付定金200元,加上其妻雷欧日支付的3900元,共计向艾克维斯公司支付4100元。付款后,艾克维斯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经石军多次要求艾克维斯公司退款,艾克维斯公司未予退款。石军提交2013年3月16日收据一张,该收据中未体现收款人为艾克维斯公司。诉讼中,石军之妻雷欧到庭表示其于2013年3月17日向艾克维斯公司支付的3900元系家庭生活支出,同意由石军主张返还。以上事实,有石军提交的《定/销货单》、收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石军与艾克维斯公司签订的《定/销货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予以履行。艾克维斯公司收取石军公司货款后,未履行供货义务,构成违约。现石军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艾克维斯公司退还已支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石军已支付的货款数额,本院依据现有证据确定为3900元。艾克维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石军与被告北京艾克维斯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定/销货单》;二、被告北京艾克维斯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石军三千九百元;三、驳回原告石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石军负担四元(已交纳),被告北京艾克维斯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四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艾克维斯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方代理审判员 董 璐人民陪审员 席久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