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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余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武昌刑初字第0020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男,1991年6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大冶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系武汉市武昌区神奇贝贝网吧员工,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陈贵镇小雷山村余李城湾1-2号。200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2年8月13日止。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抓获,11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1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8日1时许,被告人余某在本市武昌区大成路,其务工的神奇贝贝网吧当班时,趁无人之机用螺丝刀撬开资料柜,盗得网吧存放的营业款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余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没有异议,且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查获作案工具的照片,被害人王某乙报案和陈述,证人马某、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余某的供述及其前处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吻合一致,经庭审举证质证,已当庭予以确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其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余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之间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4年1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魏筱霞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冉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