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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诉前保字第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与蔡云贺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蔡云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诉前保字第05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晓虎,行长。被申请人蔡云贺,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元。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延期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