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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刑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宋占国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占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烟刑执字第313号罪犯宋占国,男,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作出(2012)蓬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占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烟台监狱于2014年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该犯患有:1、肝癌;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3、右胫骨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后;4、肠破裂修补术后。执行机关烟台监狱提出,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主动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现有余刑1年1个月25天,考核积分47分。执行机关报呈对其予以减刑释放。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宋占国在服刑中的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情况相同。本院认为,罪犯宋占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占国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淑美审 判 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