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50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上海燕日钢琴有限公司与赵晔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燕日钢琴有限公司,赵晔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507号原告上海燕日钢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郑京虎。委托代理人韦祖林,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晔,男,汉族,1981年9月1日生,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燕日钢琴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晔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对象变化为由,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燕日钢琴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燕日钢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燕日钢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懿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