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03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重庆某某超市有限公司南坪东路分公司,重庆某某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重庆某某超市有限公司南坪东路分公司,重庆某某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3291号原告胡某某,女,30岁。被告重庆某某超市有限公司南坪东路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经理。被告重庆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重庆某某超市有限公司南坪东路分公司、重庆某某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叶竹芊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