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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金执字第009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苗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光辉,杨生福,张家港市久盛法兰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金执字第0099号申请执行人苗光辉。被执行人杨生福。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法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长山村。申请执行人苗光辉与被执行人杨生福、张家港市久盛法兰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盛法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的(2013)张金民初字第0141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杨生福、久盛法兰公司应共同归还苗光辉借款930000元;案件受理费131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660元由杨生福、久盛法兰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43660元。在执行中查明,久盛法兰公司、杨生福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苗光辉借款930000元,并出具了书面借条,后该款经苗光辉多次催讨未果,故而引发诉讼。另查明,杨生福系久盛法兰公司的股东,现欠有大量债务,目前下落不明。久盛法兰公司亦结欠有大量债务,处于停业状况,暂无资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苗光辉对上述财产查找及处理情况无异议,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且本院在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应予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张金民初字第01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晓波执行员  黄春法执行员  沈剑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志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