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徐书与方东生、李忠民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书,方东生,李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民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徐书。被执行人方东生。被执行人李忠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东生、李忠民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将所欠执行款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