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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徐民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吴祥凤与虞利平、宜兴市平坦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祥凤,虞利平,宜兴市平坦货运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徐民初字第0011号原告吴祥凤。委托代理人吕城(受吴祥凤特别授权委托)。被告虞利平。被告宜兴市平坦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大尖村。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东山西路综合楼7楼。负责人黄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长军(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祥凤与被告虞利平、宜兴市平坦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坦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祥凤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虞利平、平坦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祥凤申请撤回对虞利平、平坦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祥凤撤回对被告虞利平、平坦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吴远慧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