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执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存山与张立军、张国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存山,张立军,张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676号申请执行人:刘存山,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张立军,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张国霞,城镇居民,系张立军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民初字第37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刘存山与张立军、张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2)聊东民初字第375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磊审判员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小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