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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赵立洲与陈廷贵、裴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洲,陈廷贵,裴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625号原告赵立洲。被告陈廷贵。被告裴娜。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洲与被告陈廷贵、裴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立洲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廷贵、裴娜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其名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立洲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李文辉名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房屋一套作为担保。二、冻结被告陈廷贵、裴娜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范文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洪鸿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