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法执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银云燕与韦丽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云燕,韦丽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法执字第307-1号申请执行人银云燕,女,1957年生。被执行人韦丽桃,女,1981年生。申请人银云燕与被执行人韦丽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2013)宜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银云燕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3)宜法执字第307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一、偿还给银云燕借款11.9万元;二、支付给银云燕违约金2400元;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3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韦丽桃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当日内履行偿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韦丽桃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立案庭申请再次立案执行。再次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宜法执字第3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峰代理审判员 覃远飞代理审判员 黄 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