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民一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淮北市长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民,淮北市长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一初字第00042号原告:王建民,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淮北市长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安英,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建民与被告淮北市长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民、被告淮北市长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安英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建民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王建民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90元,减半收取919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陈雷雨审 判 员 范向阳代理审判员 王冬宁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