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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包某某诉耿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2189号原告包某某,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耿某某,女,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全忠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房殿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