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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黄珊与华润(沈阳)地产有限公司冰纷万象滑冰场、华润(沈阳)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珊,华润(沈阳)地产有限公司冰纷万象滑冰场,华润(沈阳)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61号原告:黄珊,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康旭,系辽宁京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润(沈阳)地产有限公司冰纷万象滑冰场(组织机构代码:56468501-7)。负责人:魏小华,系该滑冰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晓天,男,满族,系华润(沈阳)地产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谭秀丽,女,满族,系该滑冰场工作人员。被告:华润(沈阳)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18691-6)。法定代表人:王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晓天,男,满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谭秀丽,女,满族,系,华润(沈阳)地产有限公司冰纷万象滑冰场工作人员。原告黄珊诉被告华润(沈阳)地产有限公司冰纷万象滑冰场、被告华润(沈阳)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珊及其委托代理人康旭,被告华润(沈阳)地产有限公司冰纷万象滑冰场(以下简称“华润滑冰场”)委托代理人钱晓天、谭秀丽,被告华润(沈阳)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委托代理人钱晓天、谭秀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经查询,第一被告不是独立法人,因此列出第一被告的上级单位为第二被告。原告于2011年8月6日通过正规应聘,被被告录用,录用岗位为舞蹈教师。2011年12月前,没有签署任何劳动合同。2011年12月,原、被告双方签署2012年度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原告在该合同签署后,直至2013年8月15日前多次向被告负责人事行政的谭秀丽以及被告方副总经理崔某,通过口头以及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索取,但均被谭秀丽以及崔某以公司内部保密为由拒绝。原告自2011年8月入职以来,从未收到过工资清单。原告每月都要求被告负责人事行政的谭秀丽给出月工资清单,包括计算方式,以及基数和比例,谭秀丽以公司规定为由拒绝给出工资清单。在原告认为五险一金相关福利缴纳与国家法规有明显出入时,谭秀丽以公司规定拒绝解释和改正,并告知原告“单位给缴纳已经不错了,不要追求多少”,这样的态度在被告副总经理崔某处再次被口头表达。在原告发现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与实际应缴存在巨大差异的时候,原告向被告方负责人事工作谭秀丽以及副总经理崔某进行口头反映,并进行电子邮件沟通,但是被告方拒绝给出解释。在原告发现以上问题,在两年多的时间内,不间断的向被告方负责人事行政的谭秀丽,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总经理崔某反映问题提出疑问,但是谭秀丽数次挂断原告的电话拒绝沟通和解释。在原告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任何保障,而且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多次正当途径申诉沟通遭到拒绝的情况下,原告于2013年8月1日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发出通知,暂时停止工作,劳动合同中止执行,直到被告方依照法律规定给出合理答复,原告才能恢复工作,被告方在接到原告电子邮件之后,采用以扣发原告2013年7月劳动报酬为威胁手段,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予以拒绝。被告在2013年8月15日应原告要求举行沟通会议,被告提出的解除方案为:补缴养老保险部分和纠正个人所得税多缴部分,但拒绝纠正其他四险一金违法少缴部分,同时再一次当面拒绝原告方索要劳动合同以及工资清单的要求。原告方对这种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拒绝。被告方在2013年8月10日双方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日,没有发放原告方2013年7月的工资所得。被告方于2013年8月22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方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由于被告方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与事实不符,原告通过电子邮件通知被告方,拒绝接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鉴于被告作为有央企背景的公司,在清楚明白地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员工发现被告做法有违国家法律并多次与其沟通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粗暴践踏法律尊严和损害劳动者利益,存在主观故意,行为恶劣,原告在此请求法院,惩恶扬善,依法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法后果,弘扬法律正义,维护中国司法尊严。诉讼请求:1、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于2013年8月22日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效;2、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被告解除劳动合同;3、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提供2011年入职至2012年度签署的《劳动合同》;4、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提供2011年入职至2013年8月每月的工资清单,包括应发工资,五险一金的实际扣除金额,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金额。以及实发工资;5、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依照国家规定补缴2011年入职至2013年8月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差额部分以及住房公积金差额部分;6、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多扣的个人所得税部分;7、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发放被扣发的2013年7月工资,以及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前全部工资,工资计算以前12个自然月月均工资作为参考,以及拖欠工资所产生的利息;8、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违反劳动合同法,承担解约责任对原告进行赔偿,赔偿额为前12个自然月月均工资的2倍;9、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被告单位张贴与事实相符的通告,消除由于无效的《解除劳动合同》对原告造成的名誉损害;10、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利用原告对劳动合同法不熟悉的现实,主观蓄意进行欺骗的违法行为,以及事后拒不改正,企图诱导被告在明显违反法律的协议书签字的行为,对原告本人进行道歉;11、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二被告辩称:原告系被告冰场员工,自2013年8月1日原告违反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被告公司规章制度情况下旷工,被告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补充协议、被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于2013年8月15日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原告后,原告至今未按照通知要求到被告公司办理人事关系转移的相关手续,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12月入职被告华润滑冰场,从事舞蹈老师工作。期间,原告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问题与被告华润滑冰场产生争议,经协商未果后,原告于2013年8月1日向被告发出了暂时停止工作的通知,并自行停止了工作。2013年8月22日,被告华润滑冰场以原告无故旷工、公开拒绝执行公司指令,严重违反公司《舞蹈教师处罚条例》规定为由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原告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于同日对该邮件予以回复。2013年9月6日,原告以二被告为被申请人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要求其补缴2011年12月至2013年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差额部分及住房公积金差额部分;返还多扣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发放2013年绩效工资和奖金。该委以原告的仲裁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项为由于2013年9月9日作出沈劳人仲不字(2013)68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起诉来院。另查明:原告与被告华润滑冰场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华润滑冰场为原告缴纳了2011年12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又查明:被告华润滑冰场隶属于被告华润公司。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已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处理,而原告的第一至第四项、第七至第十项诉讼请求,因均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处理,故本案不予审理。关于原告主张的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差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关缴费基数产生的纠纷属行政管理的范畴,而非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其他民事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关于原告主张的补缴住房公积金差额。《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一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属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本院不予审理。关于原告主张的返还多扣的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多扣个人所得税问题,应属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其他民事案件的范围,故本院不予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 斌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欣颖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一下的罚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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