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执字第1677-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王润滋与于维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润滋,于维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1677-1号申请执行人王润滋,男,汉族,1943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于维桥,男,汉族,1953年4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王润滋与被执行人于维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崖商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