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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三初字第100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康发珍、康炘与达文信、杨占栋、孔尕玲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发珍,康炘,达文信,杨占栋,孔尕玲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三初字第10034号原告康发珍,汉族,甘肃省临洮县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委托代理人刘晓刚,男,汉族,兰州市安宁区十里店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康炘,男,汉族,甘肃省临洮县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被告达文信,男,汉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农民,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杨占栋,男,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孔尕玲,女,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康发珍诉被告达文信、杨占栋、孔尕玲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后,原告康发珍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发珍的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益所做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发珍撤回对被告达文信、杨占栋、孔尕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高 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伶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