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执民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胡学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衢执民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刘明。被执行人胡学勤。本院在执行刘明与胡学勤(2014)衢执民字第6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本院(2014)衢执民字第68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符群芳审判长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燕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