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埭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溧埭民初字第34号原告陈某。被告金某甲。原告陈某诉被告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阮留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补办结婚登记,××××年××月生育女儿金某乙。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后因被告染有赌博等恶习,双方产生感情危机。2010年4月被告曾因涉嫌赌博罪而被判刑入狱,但被告至今仍不思悔改,且与婚外异性同居。现夫妻关系现已名存实亡,诉请法院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金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12月依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年××月补办结婚登记。××××年××月生育女儿金某乙,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被告因染有赌博等恶习,遂双方产生矛盾纠纷。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金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审判员 阮留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