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溪县支行与朱双春、郑锦花、朱海味、朱金朝、朱瑞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溪县支行,朱双春,郑锦花,朱海味,朱金朝,朱瑞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溪县支行,住所地:安溪县。代表人苏文艺,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朱双春,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郑锦花,女,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朱海味,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朱金朝,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朱瑞兴,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双春、郑锦花、朱海味、朱金朝、朱瑞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3)安民初字第315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朱双春、郑锦花、朱海味、朱金朝、朱瑞兴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562.5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双春、郑锦花、朱海味、朱金朝、朱瑞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经调查,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溪县支行书面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3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李敬平审判员 易文键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