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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宝栗民调确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姚昌海与申请人姚兴秀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昌海,姚兴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栗民调确字第00003号申请人姚昌海。申请人姚兴秀。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受理了姚昌海、姚兴秀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杨化轩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姚昌海、姚兴秀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8日经荆门市东宝区栗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姚兴秀赔偿姚昌海医药费3500元。二、双方对此案再无其他争议,不得再发生纠纷。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姚昌海与申请人姚兴秀于2014年1月1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杨化轩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玫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