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澄法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黄克浩与李宏平、林岱明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王必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澄法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法定代理人罗水发(系申请执行人的父亲)被执行人王必楷申请执行人罗清明与被执行人王必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汕澄法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王必楷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罗清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323.17元及鉴定费20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4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必楷已于2014年2月13日将赔偿款323.17元及鉴定费200元付还申请执行人罗清明,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完毕,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汕澄法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汉添审判员 蚁克举审判员 吴介淼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秀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