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霞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霞民初字第589号原告郑某某,女,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王光荣,霞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阮某某,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兵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昊第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