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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蔡晓龙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晓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05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晓龙,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龙门镇。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三合监狱。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晓龙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梁法刑初字第00384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蔡晓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原审被告人蔡晓龙对原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晓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上诉人蔡晓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晓龙撤回上诉。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3)梁法刑初字第003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卫华审 判 员  张 军代理审判员  张义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灵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