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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广水民调确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广水市房产管理局与袁小英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水市房产管理局,袁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调确字第00604号申请人:广水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东正街。申请人:袁小英。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广水市房产管理局、袁小英关于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广水市房产管理局、袁小英因安置补偿纠纷,于2014年1月20日经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主持调解,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年1月20日广水市房产管理局与袁小英达成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家信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世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