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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郾民初字第0144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漯河市银丰起重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隆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天一钢构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银丰起重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隆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天一钢构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郾民初字第01444号原告漯河市银丰起重有限公司。被告平顶山市隆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平顶山市天一钢构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银丰起重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隆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天一钢构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银丰起重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银丰起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银丰起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950减半收取4475元,由原告漯河市金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罗文学审判员  徐发文审判员  朱开元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