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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执字第343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朱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浩,黄海龙,沈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3430号申请执行人朱浩。被执行人黄海龙。被执行人沈小平(曾用名沈晓平)。关于朱浩与黄海龙、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皋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5800元,执行费5887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顾幽执行。执行中,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地址不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福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