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东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东民初字第977号原告马某某,男,1986年2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潘郑,南京市六合区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女,1989年10月4日生。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2009年12月登记结婚,XXXX年X月生一女取名马某某。婚后双方为经济问题多次发生争执,被告和原告母亲也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10月被告回其母亲家,原告多次去接,被告均不肯回家。2012年12月26被告回家住了一天,次日被告母亲将其接回了娘家,至今未归。被告未尽到做妻子的义务,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马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贴补抚养费;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吴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2月份左右相识,同年4月份左右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1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XXX年X月XX日生一女孩取名马某某,目前随原告生活。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婚后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相关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系合法婚姻关系,理当珍惜夫妻间的感情,共建幸福家庭。原、被告目前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未能正确对待、冷静处理,各自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如双方加强沟通交流、稳定情绪、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共建和睦家庭仍有可能。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方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收款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潘振飞人民陪审员 毕业明人民陪审员 徐丁香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