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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中民执异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LDH MANAGEMENT SDN.BHD.GRAIMPI SDN.BHD与湖南英博白沙啤酒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LDHMANAGEMENTSDN.BHD,GRAIMPISDN.BHD,湖南英博白沙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执异字第00047号申请人LDHMANAGEMENTSDN.BHD.,住所地马来西亚吉隆坡市纳甲沙利路*号办公大楼**层[Level14,Officetower,No.1,JalanNagasari(OffJalanRajaChulan),52000KualaLumpur,Malaysia]。法定代表人李伟强(LEEWHAYKEONG),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胡卫民,男,汉族,1958年1月14日出生,系上海华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白杰,男,汉族,1968年11月14日出生,系上海华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职员。申请人GRAIMPISDN.BHD.,住所地马来西亚雪兰莪莎阿南尤塔斯路***号(Lot177,JalanUtas,40000ShahAlam,SclangorDarulEhsan,Malaysia).法定代表人李伟强(LEEWHAYKEONG),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胡卫民,男,汉族,1958年1月14日出生,系上海华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白杰,男,汉族,1968年11月14日出生,系上海华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湖南英博白沙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304号。法定代表人王仁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阿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申请人LDHMANAGEMENTSDN.BHD.(以下简称LDH公司)及GRAIMPISDN.BHD.(以下简称GRAIMPI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英博白沙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博白沙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分配协议》项下争议仲裁案,前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沪贸仲裁字第084号裁决。2013年7月25日,LDH公司及GRAIMPI公司向本院申请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强制执行。2013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13)长中民执字第00358号执行裁定,将本院执行的(2013)沪贸仲裁字第084号裁决书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英博白沙公司于2013年10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不予执行仲裁申请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英博白沙公司称,本案仲裁以及《裁决书》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予依法不予执行,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1、(2013)沪贸仲裁字第084号裁决书直接否认了原长沙灯泡厂493名离退休职工依法享有的金额高达7838700元的医疗和社会保障款,且该等款项已经由湖南省长沙市医疗保险管理局、长沙市轻工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以及长沙市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正式指示和发文确认。(2013)沪贸仲裁字第084号裁决书置国家机关正式批文于不顾,直接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同时,该裁决书也直接导致英博白沙公司不特定多数的债权人利益受到实质性损害,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本案件过程中,对英博白沙公司提出的、对裁决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撤销赠与的抗辩理由和请求未予审理和裁决,属于明显遗漏审理和裁决的行为,且直接导致裁决结果彻底错误,违反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另外,仲裁庭就四项提留相关的政府书面批示和函件未组织正式质证,与《仲裁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相悖,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3、仲裁庭对四项提留这一直接关乎本案是非和最终裁决结果的事实,在裁决书中模糊地表示无法判断是否已经结算,也无法确认是否属于长沙灯泡厂职工改制相关的一切费用,因此无法在两被申请人主张的系争土地转让价款余额中予以扣除,从而草率地支持了两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违反了《仲裁规则》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决应依法不予执行。综上所述,本案仲裁裁决不仅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且在仲裁程序上确实存在诸多违反《仲裁规则》的明显错误,因此请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2013)沪贸仲裁字第084号裁决书。2、本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费由被申请人LDH公司及GRAIMPI公司承担。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LDH公司及GRAIMPI公司与被执行人英博白沙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分配协议》项下争议仲裁案,前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沪贸仲裁字第084号裁决:(一)英博白沙公司应向LDH公司及GRAIMPI公司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款人民币4683397.13元;(二)英博白沙公司应向LDH公司及GRAIMPI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4683397.13元为基数,自2009年4月22日至2012年1月1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如超出年利率6.66%则按年利率6.66%计,如不足年利率6。66%则按实际年利率计;(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53198元,由英博白沙公司承担。鉴于LDH公司及GRAIMPI公司已预交了全部仲裁费,英博白沙公司应将其承担的仲裁费人民币153198元偿付给LDH公司及GRAIMPI公司。英博白沙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费用,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LDH公司及GRAIMPI公司。2013年7月25日,LDH公司及GRAIMPI公司向本院申请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强制执行。2013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13)长中民执字第00358号执行裁定:将本院执行的(2013)沪贸仲裁字第084号裁决书即LDH公司及GRAIMPI公司与英博白沙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执行法院执行。2013年9月9日,执行法院对案件予以立案强制执行,2013年9月22日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英博白沙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责令被执行人英博白沙公司于三日内履行(2013)沪贸仲裁字第084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英博白沙公司逾期未主动履行。2013年10月19日,英博白沙公司就本案执行递交了不予执行仲裁申请书,请求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2013)沪贸仲裁字第084号裁决书、且本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费由LDH公司及GRAIMPI公司承担。另查明,英博白沙公司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2013)沪贸仲裁字第084号裁决书,曾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涉案裁决的申请,英博白沙公司申请撤销该裁决的理由主要是:1、涉案裁决直接影响原长沙灯泡厂493名离退休职工依法享有且已为相关政府部门确认的医疗和社会保障款,侵害几百人的基本社会保障权利,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LDH公司和GRAIMPI公司早在2003年9月即以《购销协议》的方式约定该两公司有权在英博白沙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及与长沙灯泡厂职工改制相关一切费用后无偿取得余额,且于2005年3月安排英博白沙公司签署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分配协议》进一步落实《购销协议》。该约定损害不特定多数债权人的公共利益。3、关于英博白沙公司提出的撤销赠与的抗说理由和请求,仲裁庭未予审理和裁决,违反了《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4、仲裁庭就“四项提留”相关的政府书面批示和函件未组织正式质证,未以开庭质证和陈述的方式给予英博白沙公司就“四项提留”的相关事实解释的机会,违反《仲裁规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并导致裁决根本性错误。综上,英博白沙公司请求法院撤销涉案裁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沪二中民四(商)撤字第S13号民事裁定:驳回申请人英博白沙公司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的(2013)沪贸仲裁字第084号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英博白沙公司在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2013)沪贸仲裁字第084号裁决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被驳回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于法无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湖南英博白沙啤酒有限公司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知     霜审判员 熊     孟     良审判员 黄忠立二0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碧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