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少民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严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严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少民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工农兵大道**号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曾用名严某儿,女,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清新县三坑镇大陂管理区会新中村**号。委托代理人刘罡、方晖,均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某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少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刘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劲审判员 赵剑奕审判员 钟淑敏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穗珠赵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