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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19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丹与王邺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丹,王邺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19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丹,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邺津,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良,北京王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丹与被上诉人王邺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1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丹以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丹撤回上诉的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子文代理审判员  韩耀斌代理审判员  赵婧雪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