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赣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177号原告张某,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晓芳,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女,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