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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营民一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原某某与鞠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原某某,鞠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营民一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鞠某某上诉人原某某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老边区(2013)营老民一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原某某以服从原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益审判员 盖世非审判员 宋福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生 来源:百度搜索“”